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奖助学金的管理,使学生德、智、体、美 诸方面健康发展,切实发挥奖助学金在学风建设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中的作用,鼓励学生在各个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和成才意识,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别
第三条 我校奖助学金分为奖学金和助学金两大类,奖学金主要是用于鼓励和激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助学金是用于资助家庭困难且学习上进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奖学金主要有: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特别优秀
的在校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资助奖励家庭经济困难、
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三)优秀学生校内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主要用于奖励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在校生,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三个档次;
第五条 我校助学金主要有:
(一)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安徽省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
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生;
(二)捐赠助学金:由社会助学单位或个人捐赠设立,主要用于资
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校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助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副组长为
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的副校长,成员单位为学生科及财务科。奖助学金 的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工作由财务科负责,其工作职责主要如下: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如下:
(一)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奖励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我
校“奖、贷、勤、助、补、减”等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校性奖励资助工作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的起草制定、
实施及有关业务培训;
(三)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校年度奖励资助计划的制订、奖励资助指标名额的分
配及受奖助学生的校级复核与推荐;
(五)负责全校性捐赠奖助学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获奖或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等。
二、财务科职责如下:
(一)国家奖助学金方面,根据省教育厅分配的指标及时与财政及教育部门联系,确保奖助学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二)国家奖助学金的保管和及时拨付及发放;
(三)其它奖助学金的保管;
(四)学生用于发放奖助学金的银行卡的办理与发放管理;
(五)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
(六)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组,主要负责本学校学生奖助学
金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如下:
(一)负责本学校学生奖励资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和动态管理;
(三)负责本学校奖励资助学生的审核推荐等工作;
(四)负责本学校获奖或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五)结合实际,制定本学校有关学生奖励资助实施办法等。
第四章 学生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经费由政府提供,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和
使用,由财务科保管,实行专款专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省厅 下达的计划拟定学校的分配使用计划。
第十条 捐赠奖助学金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和使用,由财务
科保管,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尊重捐资者的意愿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相应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评定办法经捐资者和学校审核通过后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制定各类奖助学金的实施细则,评定时根据实施细则
执行;评审中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助学金的发放形式
由学校财务科汇入学生银行卡中;如有个别同学银行卡遗失须及时报财务科进行挂失补办手续,补办后的卡由学生本人到财务科领取,学生本人因事不便的,可由班主任代领并亲自交到学生手中(不得由他人转交)。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
按时发放给获奖和资助的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班级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将奖助学金评定落实到每一位
贫困生手中,对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科在收到国家、省、市拨付的奖学金后,足额、
及时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科
统一发放后,对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应首先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学校必须动员获奖助学生缴纳欠费。
第十七条 在获得奖励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奖学金和
荣誉证书,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①伪造伪报获奖情况,骗取奖励的;
②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
③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学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
第十八条 学生获奖或受助期间,休学暂停其受资助奖励资格(特殊情况除外);退学、转学、出国、跟班试读或降级、延长学籍者,取消其受资助奖励资格,已获得的资助奖励立即停发。
第十九条 学校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项目和部门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省教育厅的检 查与监督。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有异议的师生,应以真实姓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逐级或越级向学校党支部、学校学生科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及领导在接到实名举报后的有效期内给予质疑以责任答复。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和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
受贿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对负责人进行批评,涉及违 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应诚实申报、依法监督,有弄虚作假、 故意隐瞒骗取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在校期间的一切受助资格及奖励, 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人员有要求获奖、受助学生
捐赠奖助学金或私分奖助学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对责任人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是班级学生的,取消该学生在校期间的评优、评先、入党资格;责任人是学校教师、班主任的,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当年内取消晋升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以除名处理;并对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 2022 年开始执行,并由宿州文化艺术传媒中
等专业学校资助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宿州文化艺术传媒中等专业学校
2022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