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触犯国家法律,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刑事犯罪者。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3、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4、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表现,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条 有关打架斗殴的处分规定:
1、寻衅滋事、动手打人及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蛊惑、纵容他人打架,为打架斗殴者提供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酗酒肇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恶劣,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对有下列偷窃、损坏公物或者私人财物行为者的处分规定:
1、对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蓄意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且其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过失损坏公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违反学校规定,在规定不得进行体育活动的区域内,因进行体育活动造成公物损坏者,视情节轻重,没收体育用品,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或者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五条 玩火、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引起火警、火灾者,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条 对于考试夹带、抄袭、传递答案(纸条、信息等)、一旦发现,给予记过处分,试卷零分记。
第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办假出入证者,以记过论处;对于模仿班主任签字办理假条、出入证等证明的,以严重警告论处;借别人证件出入校门,没收证件,以严重警告论处。以上行为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于吸烟(含电子烟)、酗酒、夜不归宿、翻越学校围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于旷课的处分规定: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正常上课、节假日调休、早晚自习、实训课、活动课等缺席的均视作旷课,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也视为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况者:
1、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旷课达自动退学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于在网络上传播散布不实言论,假冒他人发布不实信息,诋毁、污蔑他人,损毁别人名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上课期间干扰正常上课秩序(如打牌、吵闹、不服从管理等),公共场合行为不端、举止不文明、说脏话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规使用电器、私拉电线、遮盖或损坏摄像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侮辱、顶撞教育者(老师、保卫人员、宿舍管理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睡觉喊不醒、拒缴手机等违禁品、拒绝描述违纪经过等不配合学校管理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上所有处分,均需家长来校处理,签订承诺书,家校协同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对家长拒不配合的,学校保留进一步加重处罚和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关于撤销处分的相关规定
每学年度结束时(第二学期期末),经学校党委研究撤销相关处分。
1、班主任需要提供,成绩进步、上课不睡觉,认真学习,各方面表现都很优异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需要班主任、任课老师、班委会成员的签字确认,并最终经学部同意,方可作为撤销相关处分的重要依据。
2、凡满足撤销处分条件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可根据撤销程序直接予以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不予以撤销,特别优异的学生,如技能大赛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好人好事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学习优异且连续多次获得奖学金等优秀表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在满足撤销处分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经分管校长或校长批示同意后,再予以撤销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以撤销处分:
1、被处分后,无突出表现,没达到撤销处分条件的。
2、证据确凿,不服处分的;家长不配合学校管理,拒绝来学校配合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家长歪曲事实、无理取闹,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3、提供的撤销处分材料不完善或存在弄虚作假的。
由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宿州文化艺术传媒中等专业学校